第一章 宗旨
- 第一條
- 臺灣稀土及稀有資源應用產業聯盟(以下簡稱本聯盟)係以非營利為目的之產業聯盟組織,結合稀土及稀有資源產業相關之產、學、研界共同促稀土及稀有資源產業與技術發展為長程目標。旨在強化稀土及稀有資源自主能力,降低科技產業生產風險,特成立本聯盟。
- 第二條
-
本聯盟之任務如下:
- 一、協調產業垂直整合,發揮本會力量。
- 二、彙整國內外稀土及稀有資源產業之市場、技術等資訊。
- 三、建立稀土及稀有資源共享平台。
第二章 聯盟成員
- 第三條
- 本聯盟成員分為兩種,參加資格如下列:
- 一、團體成員:凡從事稀土及稀有資源產業相關業務之廠商,贊同本聯盟宗旨,填具加入意願書後,為本聯盟團體成員。推派成員代表一席,以行使成員權利。
- 二、個人成員:現任職於學術研究單位之個人(不含學生身份),贊同本聯盟宗旨,填具加入意願書後,為本聯盟個人成員。
- 第四條
- 本聯盟成員(成員代表)享有下列權利,每一成員(成員代表)為一權:
- 一、具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
- 二、得參加本聯盟舉辦之各項活動(個人成員限本人參加)。
- 三、可獲贈本聯盟出版之定期刊物。
- 四、本聯盟提供團體成員必要之商機、商務活動推動服務。
聯盟成員有遵守本聯盟章程、決議之義務。
第三章 組織架構與職權
- 第五條
- 為落實永續發展戰略,以企業為主體,市場為導向,籌組產、學、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,提升我國稀土產業的技術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,融合稀土產業之優勢科技資源,延伸稀土產業鏈提供持續、可循環的技術累積,形成產、學、研合作新機制與新模式。
- 第六條
- 本聯盟置召集人一人,副召集人二人,由成員(成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成立秘書處及各部委員會。選舉聯盟召集人,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召集人一人、候補副召集人三人。遇召集人、副召集人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。本屆聯盟成立會議於運作之際,得提出下屆召集人、副召集人候選人參考名單。
- 第七條
- 召集人之職權如下:
- 一、審定成員(成員代表)之資格。
- 二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- 三、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及報告。
- 四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- 第八條
- 聯盟召集人對內綜理督導聯盟要務,對外代表本聯盟,並擔任(或推選)各次會議主席。聯盟副召集人承召集人授命,督導秘書處辦理籌備聯盟運作相關職務;另召集人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副召集人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副召集人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- 第九條
- 本聯盟設置秘書處,遴選秘書處委員乙名。秘書處委員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聯盟事務,由召集人提名經成員會議通過後聘任之。
- 第十條
- 秘書處委員掌理下列職務:
- 一、承召集人之命召集各次聯盟會議。
- 二、記錄並保管本聯盟一切文件。
- 三、辦理成員加入手續。
- 四、處理本聯盟一切收支事項並保管各項單據。
- 五、本聯盟及各部委員交辦事項。
秘書處工作人員之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秘書處委員另定之。
- 第十一條
- 本會得設各部委員、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簡則經聯盟會議通過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第四章 功能
- 第十二條
- 聯盟之功能如下:
- 一、提供稀有資源政策與法規修訂之建議。
- 二、推動國內稀有資源戰略儲備之調查與整備工作。
- 三、提供最新稀有資源相關之循環再生技術資訊。
- 四、縮短國際間稀土新材料開發應用方面之差距。
第五章 實施方式
- 第十三條
- 聯盟會議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聯盟成員組成專責委員會,透過召集人發送通知,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工作會議外,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定期會議每半年召開乙次;臨時工作會議於召集人、副召集人與各部會委員認為必要,或經成員(成員代表)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開之。
- 第十四條
- 成員(成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聯盟會議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成員(成員代表)代理,每一成員(成員代表)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- 第十五條
- 聯盟會議決議,以成員(成員代表)過半數之出席,或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- 第十六條
- 聯盟得辦理稀土及稀有資源相關技術研討會、國內外示範觀摩會(或成果發表會)與稀有資源相關環保技術訓練與講習,並優先提供成員參與,達技術、商機相互交流之目的。